律师电话:134-5543-8011

律师案例

王某某诈骗罪:成功争取缓刑

  【前言】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与其他的关押类刑罚相对,缓刑对于罪犯的人身自由度约束较小,对罪犯生活影响较小。但是刑法明确规定,缓刑只能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何争取较轻的量刑,进而争取缓刑,需要刑辩律师与当事人方共同努力。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据说涉案金额约十万左右。

  【办案经过】

  2024年1月5日,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并于当日下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时,王某某承认其以包过驾照的名义收取他人钱财,并最终未能为对方成功办理。在此期间,详细询问王某某案件事实,仔细记录各个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案发经过、涉案金额等有关信息。

  1月10日,第二次会见,了解到公安已进行提讯,再次与王某某核对案件相关细节。

  1月16日,第三次会见。由于王某某曾经当过驾校教练,案发时虽不是驾校教练,但仍与驾校教练有相关合作,也存在正常收费且正常教学的学员,或者某些环节正常收费某些环节涉及被诈骗的学员。因此需要厘清哪些学员哪个环节涉及被诈骗,哪些学员属于正常收费,在涉案金额计算时予以扣除。

  根据王某某的交代,我与王某某近亲属积极联系被害人,核对被骗金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保存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收取现金的现场照片,同时请求各位被害人签署相关金额的收到条并按手印,证明诈骗金额已经还清。收到条上还载明“愿意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将以上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院,作为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刑的从轻的参考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月30日,第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距离新年还有两周,向其告知其亲属的关心以及相关近况。王某某已收到逮捕通知书,代表两个月内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2日,案件由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一个月的期限内,王某某在我的建议下,了解到检察院告知的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依据刑法以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王某某的诈骗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缓刑只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者的交集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所以要尽可能的在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中争取到最低刑期,在退赃退赔的基础上,积极认罪认罚。

  4月22日,检察院的起诉书送达,里面明确载明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及获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案件结果】

  4月30日,正式开庭,检察院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在开庭之前,通过与办案法官协商,王某某近亲属已经在我的建议下向法院预缴了6万元罚金。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宣判之后,缓刑立即开始执行,王某某将于当日下午在看守所被释放,其亲属可以带好衣物接其回家。

  【律师感悟】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退赃退赔对各种经济犯罪、各个刑诉环节,多种量刑情节认定都起着重要作用,且呈现出退赃退赔时间越早,效果越好的规律。

  明确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充分利用各个法定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在律师的专业建议下与其共同配合,共同努力,方能达到最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