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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务区分

  【前言】

  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一类新型网络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为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一般按照诈骗罪的共犯或从犯定罪。在修正案出台之后,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上述帮助行为便可独立成罪,即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两罪相比,帮信罪属于轻罪,处罚并不十分严苛。诈骗罪,骗取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就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入罪标准,且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对比而言,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更高,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是法定的数额门槛,且顶格刑期较低,为三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徐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30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9日,以诈骗罪名义被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24年1月8日,受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详细了解其犯罪经过。徐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在上线的指示下,在聊天群内发布虚假信息,营造盈利气氛,导致他人被上线人员骗走钱财。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查看相关侦查卷宗。

  徐某非法获利共计十万余元,但由于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且涉案人员较多,金额累积计算,已经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使因为在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而减轻处罚,也面临着三到十年的监禁。

  通过阅读卷宗,查阅相关案例等资料,认为徐某罪不至诈骗,更应当适用帮信罪对其处罚。

  构成犯罪,需要主客观相统一,作为诈骗罪的共犯、从犯,应当与主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知他人实施的是诈骗行为,而且不应是概括笼统地知道,需要确切知道大部分的犯罪要素,比如利益分配、团体成员及分工等;二是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分为事前和事中两种,是否与主犯进行沟通、商议,是否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诈骗。徐某与其上线只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仅按照对方指示完成任务,而不是双方共同协商,并不知道对方的完整诈骗计划,基于此,并不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

  第一次开庭审理,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提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3月18日,检察院在重新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变更认定事实,进而变更了起诉的罪名,从诈骗罪变成帮信罪。

  【案件结果】

  4月18日,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感悟】

  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帮信罪两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识别各个案件的定罪焦点,查明是否存在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让犯罪嫌疑人获得罪刑相适应的判决,建立于检察院、法院、刑辩律师等各方共同的高水平法律素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