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出事端 车主、肇事人要承当职责事例介绍:11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判定被告彭志根、欧阳姝连带补偿原告邱创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膳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偿金合计16320元,被告旷重生不承当职责。
2006年3月15日,旷重生持相关证件在车辆管理部门请求登记了车牌号为赣d62172小型汽车的所有权。
2007年5月31日旷重生将自己的赣d62172小型汽车转让给了欧阳姝。
2008年1月2日彭志根向欧阳姝借用该车。
当日18时30分许,彭志根无证驾驭该车从洋溪回来县城,行至吉莲线75km+950m路段时,将正在公路右侧行走的邱创造撞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事端发作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确定,驾驭人彭志根无证驾驭机动车,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邱创造无违法行为,不负事端职责。
另查明,邱创造住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5811元,交通费30元,判定费400元,经司法判定为10级伤残。
法院以为,被告彭志根无证驾驭机动车违反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未确保安全行进,形成交通事端致人伤残,应承当民事职责。
被告欧阳姝未检查驾驭验证,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驭证的人驾驭,未尽监管职责形成事端,应当与驾驭有一起承当连带职责。
被告旷重生在事端发作前已将机动车转让给了被告欧阳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原车主对已交给的机动车不能分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旷重生不应对机动车发作的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职责。
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