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电话:13505785145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

  车主承当职责问题假如车主与驾驭员存在雇佣联系,驾驭员处理受雇事项或许驾驭员为车主单位职工在实行职务过程中发作交通事故,这种景象下车主毫无疑问要承当职责,但这种职责的承当是根据职务行为而发作的,不是单纯的根据车主的身份决议的。

  这儿评论的是单纯根据车主的身份,在发作交通事故时,车主是否要承当当然的职责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原《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现已失效)第三十一条“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动车驾驭员暂时无力补偿的,由驾驭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所有人担任垫支。

  ”这儿清晰规则了车主负有垫支的职责,所以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收效之前,这个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

  恰恰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收效今后,车主承当职责问题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本来《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车主的垫支职责的规则去掉了,所以审判实践中就开端呈现了紊乱,有些法官以为《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去掉了车主承当垫支职责的规则,阐明车主不必担责了;而有些法官以为,尽管现在没有直接规则车主的垫支职责,但法令表述为“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这儿所谓的机动车一方实践就是包含了车主和驾驭员等,所以车主仍是要承当当然的职责。

  因为法令没有本来那么直接详细的规则车主的职责问题,那么,假如要求车主承当职责,是否还有法令根据呢?笔者以为,从《民法通则》的规则上,是能够找到法令或许法理根据的。

  从法令归责准则来看,以为车首要承当当然的职责的观念,其法理根据应当来自于特别侵权无差错归责准则,以为机动车归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形成的交通事故危害,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的无差错职责准则。

  不过,从这些年的执业阅历看,现在桂林市审判实践中占干流的观念是以为车主在有差错的情况下,应当承当法令职责,这明显来源于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差错归责准则。

  在实践中,要求车主承当无差错职责是存在争议的,但要求车主承当差错职责,这是一般侵权行为法有清晰根据的。

  所以,在车主与驾驭员不一致的时分,假如想要车主承当职责,现在最保险的做法是找出车主的差错之处,比方把车辆借给酒后的人驾驭或许借给无驾驭证的人驾驭,或许提供给别人驾驭的车子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如制动不合格等)等等,在这样的景象下建议车主承当职责,是“依法应当得到支撑”的。